中文摘要 |
"所得稅法第四條對於勞工等特定身分者,因其待遇微薄或屬弱勢團體,在兼顧社會政策與稅捐公平之前提下,規定該等人員所支領之退休金將予以免稅。但有疑問者係勞工之範圍及定義為何?實務解釋自工會法所賦予之勞工定義,至以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勞工為限,迭有不同。但由量能課稅之觀點言:課稅與否之差別待遇以行業別為依據而非以所得高低為標準,實有違憲法平等權及稅捐正義原則。行政法院亦統一解釋:免稅不應以勞基法所適用行業之勞工為限。又退休金具工資後付與保障老年生活之特性,故稅捐負擔能力較弱,財政部所定之退休金定額免稅方案,與日本、美國等制相較,應屬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