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以體傷損失保險為出發之無過失保險制度,另一是以汽車保有人之無過失危險責任為立足點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兩立法例皆以保護受害人為主旨,可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不同之處在駕駛人本身有無納入保障,此亦涉及可否強制人民就自身生命、身體投保之憲法問題。本法採責任保險之立法例,且為限額無過失主義,以致產生被保險人負過失責任,但保險人負無過失責任之情形,悖離責任保險原理,這似乎是立法者未認清本法之定位所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架構,因其本為責任保險,故仍有分離原則之運用,但斟酌本制度之目的,突破分離原則而設直接請求權。本法有其適用問題,受害人概念和受益人概念定義不清,且兩者範圍不同,致產生非受益人而受有損害者可否求償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