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與成人一樣,容有可能親身經歷犯罪過程,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或證人,而為刑事案件調查犯罪事實之重要證據方法。兒童證人之調查須符合法定程序,受證據調查法則之拘束,其證述也須經過客觀證據與對質詰問之相互辯證,始為可採。然兒童身心、智識發展未臻成熟,認知、記憶及表達能力與成人相較均有未迨,無從與成人相提並論,應如何強化兒童證言之可信性,長久以來係刑事訴訟程序真實發現之重要課題。又偵查、審判程序經常要求兒童證人反覆回憶及描述案發經過,以重現犯罪事實,對兒童而言,無疑係一壓力、痛苦情境,易造成二度傷害,此於兒童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證人,或為性侵害犯罪以外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可能僅有程度上之差異,應如何促進兒童福利與權益之保障,亦屬實現福利國家之重要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