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訊普及、人民權利意識高漲,一般社會大眾對司法實務的針砭可謂與日俱增,或因冗長司法程序耗盡人民耐心,或因法律實務運作背離人民感情,我國國民對司法之信賴度始終低迷;有鑑於此,司法院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增加人民的信賴,省思跳脫以法官為核心的傳統舊思維,擬將人民引進法庭活動,透過使人民實質參與審判、了解司法運作模式後,期以縮短人民與司法的距離,淡化人民對司法裁判之疏離感,進而使司法更具透光度,提高司法信賴度及公正度;而一般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機制,係指就司法案件之審理與裁判,允許「受終身職保障之法官」以外之非法律人參與,就「應經裁判之特定事項」,或由未受法律訓練之國民所構成之組織體自行作出決定,或由該等國民與法官共同作成決定之審判機制。吾人常聽聞之美國法庭上之「陪審制」,係指由一般人民組成之陪審團參與審判,並獨立地作出有罪或無罪評決拘束法院,其特色在於「由一定人數國民所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由法官負責法律適用」, 陪審團與法官為「分工關係」;另一方面,參審制度包括平民參審與專家參審,制度特色在於「由一定人數的國民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參與審判之國民與法官乃「協力共同決定」之關係,簡言之,參審制下之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同為法庭成員之一,並就判斷事實與法律爭點具有與職業法官相同之權力,此兩種制度主要差別在於「由何人認定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