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第1條即開宗明義稱:「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了解及信賴,特制訂本條例」,故此一人民參與審判之重大立法,在司法院強力推動下,於2011年間組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研究制定委員會」,自2011年8月間起至12月間止,共計召開十餘次會議,完成草案初稿,送行政院會銜,嗣於2012年6月14日送立法院審議中。於本條例起草之初,即定位為試行條例,就試行地點及時間有所特定,司法院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士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嘉院)為試行法院,待完成立法後,試行時間為3年。因此,相對應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當然成為試行檢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