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在刑法理論上的區分並不複雜,但對於二者的界限,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較大的認識分歧。本文以北京市海淀檢察院若干起被法院改判的案件為切入點,對大陸司法實踐中認定二罪所碰到的一些具體問題展開理論上的探討,並對所列舉的改判案件進行全面的評述,力求做到理論和實踐的緊密結合,以期對運用刑法準確有力地打擊兩種犯罪有所裨益。對此,本文從法理上深入分析搶劫罪最根本的特徵在於暴力及脅迫要求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及如何以客觀標準判斷暴力及脅迫程度。指出「兩個當場」(當場使用暴力或脅迫,當場獲取財物)並非搶劫罪的基本特徵,認為應當以暴力及脅迫程度是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作為搶劫和敲詐勒索的根本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