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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199612 (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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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公共危險罪之罪數判斷,應依其行為個數定之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等一失火行為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天路二十八巷七號、七之一號倉庫)及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即羅東鎮天路五十巷二、四、六、八號等房屋,依照上開說明,自應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處斷,原審竟適用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項論科,法則之適用,顯有未當。"
起訖頁
110-111
關鍵詞
台上字第二六八號
、
公共危險罪
、
罪數判斷
、
行為個數
、
刑事訴訟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12 (2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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