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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612 (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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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國王大飯店越界建築部分,被判以時價購買之而不得請求拆屋還地案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行使權利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七號著有判例。"
起訖頁
111-112,121-121
關鍵詞
台上字第二七一號
、
國王大飯店
、
越界建築
、
拆屋還地
、
民事訴訟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12 (2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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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公共危險罪之罪數判斷,應依其行為個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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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案文/八十五年度台壹乙字第一九九號—榮總瘧疾感染事件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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