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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199612 (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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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五號—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受扶養人應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為要件,限縮母法之適用,有違憲之虞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按受扶養之人數減除免稅額,固須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其應以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為要件,限縮母法之適用,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
起訖頁
109-109
關鍵詞
釋字第四一五號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受扶養人
、
同一戶籍
、
租稅法律主義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12 (2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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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四號—藥事法施行細則四十七條第二款有關刋播藥物廣告之限制,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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