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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四號—藥事法施行細則四十七條第二款有關刋播藥物廣告之限制,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起訖頁 102-108
關鍵詞 釋字第四一四號藥事法施行細則藥物廣告意見表達言論自由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12 (2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殺夫之責任能力與違法性問題(下)法律心理學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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