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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199612 (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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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四號—藥事法施行細則四十七條第二款有關刋播藥物廣告之限制,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起訖頁
102-108
關鍵詞
釋字第四一四號
、
藥事法施行細則
、
藥物廣告
、
意見表達
、
言論自由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12 (2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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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殺夫之責任能力與違法性問題(下)法律心理學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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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五號—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受扶養人應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為要件,限縮母法之適用,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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