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律漏洞之概念,我國學界早有研究,最高法院雖有使用類推適用方式之判決,惟在判決內卻未明白使用法律漏洞之用語;至於司法造法情形,仍屬少見。故法律違憲時可否以造法裁判補充,乃研究之目的。在方法論上,哲學上的詮釋學浸透入法律適用的領域,而有了現今的法律闡釋體系。法律闡釋體系可分為法律解釋及法律補充兩大階段。司法造法係法律規範創設的制定法外法律補充。違憲的法律既為無效,在法律違憲時,為維持法律秩序完整、貫徹憲法正義,法官應創設等同於法律效力的規範,清除該違憲現象,此乃司法造法表現,亦即違憲法律之造法填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