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搗毀私娼寮一案,檢討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之要件。首先就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私娼寮老闆受侵害者為所有權但不包括營業權,因其欠缺社會公開性及排他性。至加害人可否主張其侵害私娼寮老闆之所有權係出於維護社會公益之正當防衛而得阻卻違法,本文認為民法第一四九條所稱之權利不包括社會公益,否則將使私力橫行。次就民法第一八四條後段,由於加害人係為維護社會風氣而遏阻被害人有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故不認為加害人之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至就損害賠償之範圍,本文認為不包括違背法律或善良風俗的所失利益,否則無異於助長請求人之一方不法原因事實之發展及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