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一年來,國內有關「產業民主」之討論頗多,尤其是國營事業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之問題,更成為各界注目之焦點。先有台灣勞工陣線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六日提出「公營事業產業民主條例」,主張先由國營事業開始實施產業民主,再推展到其他民間企業。後有立法院於今年初審查「電信三法」時,因電信自主工會聯合會喊出「產業民主」之主張,引爆一連串員工可否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之辯論。今觀諸各界論及產業民主之問題時,所引以為據者,即為德國於一九七六年制定之勞工共同決定法,惟或因限於篇幅,每無法觀其全貌。譯者有感於此,爰將德國一九七六年勞工共同決定法之全部條文譯為中文,祈有助於各界對德國員工經營參與法制之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