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勞資間之集體爭議在立法上有協調、調解與仲裁等解決方式,本文就其中仲裁制度之運作及施行成效加以觀察,並檢討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仲裁裁決之強制執行規定妥當性,以為後續修法之參考。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得為仲裁之事項限於主張勞動條件變更或維持之「調整事項」;而其途徑則有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經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申請交付或不經調解逕行交付三者。立法上雖應以當事人之申請為原則,但在實際運作上則多以主管機關職權交付占多數。又在仲裁程序中得自行和解,和解成立者與調解有同一之效力。最後本文再列舉當事人曾以他方不依仲裁裁決或和解書履行義務,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之案例,論述現行法強制執行規定之缺失,並提出相關修法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