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消保法第二十五條設有品質保證書之規定,是少數的立法例之一。顯見本法對消費者保護之重視,以及保護程度之重視。品質保證書的發行背景為因應科技不斷革新進步,產品在構造上具有消費者無法認識的危險性及特殊性。品質保證書發行,完全係因生產,行銷結構的改變,以及企業經營者基於經營上的考量…所衍生的商業習慣。品質保證書成立之特點如:解決法律糾紛之預定。屬定型化契約之類型,與買賣契約雙方簽訂之定型化契約不同。非要式行為,品質保證書雖見諸於書面,但學說認書面僅為證明之方法,消保法第二十五條一項雖規定『應』似認為要式行為,但自市場交易習慣,本法本條立法理由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觀之,可知品質保證書應為不要式。品質保證書純屬私法行為,品質保證書之成立應解為私人間之契約。有主張為公法契約應屬誤植。其法律性質有主張從屬性的保證約束說以及損害賠償契約說。前說主張,品質保證書係瑕疵擔保責任之補充或擴大,是買賣契約之當然結果。後說則主張,品質保證書係獨立於買賣契約另行成立的另一個特種契約,使特定人對所約定之損害結果負責。後說為可採。我消保法對於品質保證,以特定法律適時設專條加以規範,立意甚佳,但規範條文僅有兩條尚嫌不足。(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的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