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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對於信用卡交易關係之法律關係定位,次就定型化契約條款如何認定加以論述,條款表現方式不以書面為限,並且定型化契約條款若較磋商條款為有利時,本文認為應該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者認為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該予以行政管制,惟必須經司法審查確定過程針對消保法施行前的定型化契約,不應適用消保法規定,但可以消保法精神解釋民法。而消保法在消費者定型化約款有其適用,而在商業性定型化約款部分則有爭議,最高法院予以肯認。本文次論述定型化約款如何成為契約內容,認為必須明示或公告,並不得為異常條款、有違審閱期間或難以注意或辨識。就如何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者認為必須依據客觀解釋原則、限制解釋原則以及有利於相對人解釋原則加以解釋。最後討論諸多條款的效力問題,並提出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