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信託法在英美法體系已具有傳統,並受到廣泛的應用,相對於此,大陸法體系雖繼受信託法概念,但其應用及法制卻有不同,我國在模式選擇都有加以考量。由於我國缺乏信託法制經驗,因此現行信託法制在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債之信託契約、信託占有等部份,尚存在許多問題;特別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有關「公職財產信託」,對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有急切的立法需求。就信託法制的建立上,我國實務上已累積諸多見解並形成判決,就信託之定義、效果及宗旨與信託法草案有若干不同,本文亦加以說明。並針對信託之效力、信託關係之終止等相關問題略以介紹,在立法完成後,以祈信託概念之實施能更趨確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