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商品外觀,諸如商品之容器、包裝、商品本身之造型等,經過特殊設計,或長期展示於市場之上,可能在消費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或甚足以表彰商品主體之商業信譽。此等商品外觀在我國公平交易法實施之前,充其量僅能以新型專利或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倘該外觀不符新型專利或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則其一旦受他人仿冒將難以制止。惟自公平交易法實施後,其第二十條設有對商品容器、包裝、外觀之保護規定,似乎對商品外觀的保護設下一條康莊大道。然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所保護的商品表徵必須具備兩項要件:一是所受保護的表徵必須為相關大衆所共知。二是仿冒者仿冒的結果必須引起商品主體混淆。該條文實施至今,並無商品外觀符合此等要件,令許多人懷疑公平交易法保護商品外觀的功能。究竟商品外觀一般的保護規範如何?本文將介紹美國、日本、及我國法關於商品外觀之保護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