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海商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因此所謂「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係以補償因航海事故所致貨物損害為目的之契約,而由於國際貿易貨物運送已由過去的「港到港」(port to port)發展到「戶到戶」(door to door),使得海上貨物保險也必然會因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將海上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延展加保至陸上等運送期間。案例中貨物經由船舶運至高雄港,再以陸上交通工具運抵受貨人(被保險人)甲處之期間所產生的損害,均被納入單一海上貨物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內,是實務常見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