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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10 (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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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建造執照之執行
作者
吳光陸
中文摘要
依建築法第二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及同法第二八條第一款規定建造房屋應由起造人依該法第三十條向主管機關聲請建造執照,是此執照為准許建築之用,否則為違章建築。茲甲所有之土地,地上之未完工之房屋,固屬其財產,可以執行,但因房屋依原有之建造執照可建至十層,則拍定人可否援用原來之建造執照繼續完成,涉及其有無取得起造人之地位,蓋依建築法,起造人始有權利施工,並於竣工時,依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申請使用執照。
起訖頁
16-17
關鍵詞
建造執照
、
執行
、
建築法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0 (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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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當事人參與訴訟和解及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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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罪之教唆犯與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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