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訴訟和解,係指原告、被告於訴訟係屬中,在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前,以終結訴訟為目的,就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互相讓步以解決其爭議之訴訟契約。訴訟和解,依實務及通說之見解,為雙重性質(Doppelnatur),同時具有民法之和解與訴訟法和解之效力。蓋民事訴訟原則上係當事人解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之手段,而民法既允許當事人得互相讓步締結和解契約以終止爭執,於訴訟上亦應允許當事人自行和解而放棄由法院作出判決解決爭議之請求,是以訴訟和解不僅在於解決當事人之實體爭執,主要亦在於終結當事人之訴訟關係( (Vgl. Jauernig, Zivilproze-recht, 25. Aufl., 1998, 48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