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七十二條亦規定:「命令與憲法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可見我國採法秩序之位階性,又有解釋機關之設置,制憲者要將我國定位於實質意義之法治國家,至為明顯。在此結構之下,法官固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此所謂「法律」,乃指與其上位規範不相牴觸之法規範。法官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無牴觸上位規範,自應有審查之權限。對各機關頒布之法規命令,有無牴觸憲法或法律,法官應予審查,並於認定其牴觸憲法或法律時,逕予拒絕適用;但對於民意代表組成之立法院通過而總統公布之法律,法官是否亦得審查其有無牴觸憲法?意見就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