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海外投資高張,其所面臨「政治風險」及「信用風險」無法由一般商業保險獲得保障,為協助本國廠商拓展「海外投資」活動,應立法以「輸出保險」轉嫁該二種風險帶來之損害,我國早期輸出保險為中央信託局承辦、中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終由「輸銀」輸出保險部接辦該政策性保險業務,所依據為「輸出保險辦法」及「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等行政命令,缺乏法律依據,財政部著手研擬「輸出保險法草案」,本文認為其具有三項重要意義:一、確認代位求償權,法理基礎為「請求權移轉」。二、開放民營保險公司,有助於政府承認之政治障礙。三、納入中國大陸地區,因我國赴大陸投資日漸增多,兩岸情勢增加「政治風險」與「信用風險」,納入大陸地區有助於輸出保險保障範疇。「輸出保險」立法擴及「海外投資」保險,有利於廠商合法權益及我國經濟建設,實值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