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公布後最高法院名譽侵權實務的動態發展,指出名譽侵權法制的未來方向。本文主張:第一,過去學術實務爭論的焦點,在於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應否適用於民事案件。但此議題其實並非關鍵。仔細分析最高法院判決,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原則早已在言論具備高度公共性的案件中發揮影響力。真正的議題在於,在此模糊的標準下,到底應該如何界定公共性,並設計相應的過咎標準?第二,關於「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原則的詮釋,最高法院這十年來在「真正惡意」模式(約相當於「故意」)以及「合理查證」模式(比較接近「過失」)之間擺盪。但經歷劇烈震盪後,近幾年來朝向接近「過失」的「合理查證」原則靠攏。第三,下一階段最高法院應採取類型化的方法,發展較為明確的「公共性」判準,以建立完整侵權體系,不應僅僅點出考量因素,留諸下級法院個案綜合判斷。本文提出未來發展方向,參考並修正林子儀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的見解,區分高公共性、中公共性、無公共性三種案件類型,分別對應「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推定過失」三種注意義務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