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漸擴大運用的網際網路,不僅成為現代人生活上重要工具,更因著cyberspace的建構,在人際互動與網絡上,呈現出獨立於實體社會的虛擬社會或虛擬實境,形成虛擬社會與實體社會的二分。侵害名譽的言論,素來被定義人格社會評價的貶低,據此網際網路上妨害名譽的言論,因著其特質,在刑法規範的探討上,呈現出二種可能面貌。一個是從虛擬社會對實體社會中人格產生損害的情形,此有謂因網際網路上的嚴重性與實害性,都遠超越傳統的媒體,故應該加重或擴大處罰;或謂正因為網際網路與傳統媒體有其不同特性,不應率爾以刑法管制。另一方面實體世界刑法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到虛擬空間,涉及到網際網路中分身之虛擬人格名譽應否為現行刑法所保障。這些問題都有探討的必要性。本文希冀透過網際網路的虛擬社會與實體社會的交錯探討,來檢討刑法妨害名譽罪在這個新興媒體適用上所可能造成的衝擊,並釐清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