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與中國大陸均有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規定。按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能減少變更利用的成本、減少買受後糾紛發生的可能、讓所有權與使用權合一、發揮租賃物的最大效益。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成本有限,且與其他先買權規定比較,尤應承認之。
立法上若欲加以承認,本文偏好採取「法定先買權模式」。於長期租賃的情形,應認為具有先買權的承租人可請求塗銷買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短期租賃的情形,應認為具有先買權的承租人不得請求塗銷買受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就得行使先買權的主體而言,房屋承租人的「同居人」亦應賦予先買權。另外,在房屋全部合法轉租的情形,「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均有先買權,且以「次承租人」為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