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社會責任」的基礎理論依據,在學說上有五種:一、雙重性論(Dualism),公司屬於私領域,負有「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之受任人義務;二、一元論(Monism),公司表面上似因公益減少獲利,但此行為有助公司長期之最大利益;三、適度的理想主義(Modest Idealism),公司經營者應使公司遵守法令規定,即使違反法令會使公司「淨現在價值」增加;四、高度的理想主義(High Idealism),除外部法律加諸公司之義務外,公司之剩餘目標亦應涵蓋股東以外較寬廣的利益關係人在內;五、實用主義(Pragmatism),政府各單位應充分利用營利性公司以執行公共政策,營利性公司也應在營利的基礎下踐履公共服務之責。作者認為,以上各學說各有優劣之處,「實用主義」的觀點,若稍加修正更合乎需要,對不易評估品質的公共服務,應委由非營利法人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