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於各大報刋登「現在不必到郵局寄國際快遞郵件」、「以郵局的價格,享受DHL的快捷」等廣告,並作成價格比較圖表,引發爭議。公平會認洋基公司已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但尚未違反同法第二十二條為競爭目的而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規定。事業於從事媒體廣告時,除宣傳自身產品之優點外,往往將自身產品與競爭對手產品作比較,此即比較廣告。事業在從事比較廣告行為時,出發點多為貶抑他事業以彰顯自己事業,如此引發競爭上是否公平之疑義。我國公平交易法未就比較廣告加以定義,本文除分析比較廣告之要件及界限外,並列舉比較廣告之類型、說明違法的比較廣告之情形,更進一步探討公平交易法上之相關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