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免責制度,從分析實務裁判出發,探討解釋論上合於立法者意旨之解釋方向及可能性,並思考在立法上有無修正必要性,以減少適用上之不明確性。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應置於消費者保護之整體法制度下予以思考及定位,在對於發行信用卡者如未有適當有效之法律上限制以保護消費者時,則在後階段之債務清理免責程序時,法院必須綜合判斷,信用卡債權人是否已審慎地提供信用借款並無浮濫或引誘情事,而債務人是否具有誠信並無濫用債務清理免責制度之惡意,始能平衡兼顧債務人、債權人之利益,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之公益。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之結果為原則,因此,關於不免責事由應予以嚴格解釋,但可考慮擴增不免責債務之種類,不過,新增之不免責債務亦必須與其他各款不免責債務具有體系及價值上相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