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賦予發明人於一定期間享有排他性權利,其乃鼓勵醫藥研發之重要制度。相較於其他產業,醫藥領域之研發成本高及風險大,法律制度上應使醫藥業者之研究成果獲得足夠保護及享有研發誘因。相對的,醫藥發明若受到過廣的智慧財產保護,不僅不利於學名藥廠參與競爭,亦對公共衛生政策之落實有不利影響。近年來,醫藥專利權行使而阻礙學名藥上市及醫藥領域之「長青樹專利」問題,在國際間引起關注與討論,醫藥業者不當利用專利策略之現象,亦已在我國浮現。本文以我國准予之活性代謝物、組合藥品及藥品併用醫藥組成物等專利個案為例,探討醫藥發明之可專利性標準及其權利行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