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法院及行政訴訟係受到公私法二元論之影響而有別於一般民事事件,在行政事件的認定上,應採用「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類型」之事件為標準,準此,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應以行政訴訟(類型)與民事訴訟(類型)間之基能分攤或彼此之關係加以檢討為當,抽象的以公法、私法作為究應適用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已無法負荷公益的要求。日本現行行政事件訴訟法有別於德國之訴訟類型,其訴訟構造主要區分為抗告訴訟及當事者訴訟,對人民之權利救濟造成影響,日本的區分方式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二分時造成訴訟入口的障礙,但德國則會形成訴訟類型選擇錯誤的成本將歸於訴訟當事人的不利益,事實上,行為統治訴訟的訴訟構造具有開放性,能因應不同的救濟需求,為一適合我國行政救濟的類型,較能實踐人民權利救濟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