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保險法理論分析全民健保法第八十二條保險人代位權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間之關係認為:保險制度係為「損害填補」而非提供被保險人額外利益,故為避免不當得利乃有保險代位權之規定。為貫徹此一原則,代位權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於損害保險(財產保險)及中間性保險有其適用。據此分析健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費用之補償性質上屬損害保險,且依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與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規定,受害人有獲雙重賠償之可能,故健保局得行使代位權。惟於事實狀況與法理適用上存有諸多疑義,於考量標的同一性與被保險人受償優先權之下,本文建議應修改健保法第八十二條,始為妥適。(本文寫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定施行前,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