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司改必須依法治國原則而行,以民主國家、政治思想型塑司法運作程序,藉由司法機關審判案件與司法審查,達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最終目的。首先有關法官自覺主體性、自主性的事項,應使其自治,促使司法體系內部行政事務的民主化,確保審判獨立。其中應特別注意幾個基本觀念,首先以司法機關的審判實務來看,應修憲廢除司法院,以利法官自治;再者,要改變法院審級觀念制度與法官職位的觀念,屏除易使人誤解的法院階級體制促成司法獨立,以貫徹憲法規定意旨。最後,即是針對法官自治立法事項的考量,應依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一般原則訂定組織法。其次,針對三權分立部分,為維護憲法的優位性,應有效加強與細緻化我國司法違憲審查的機制,對此,考量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意旨,應使個別法官能具體行使具體法規違憲審查,亦即使其能成為聲請釋憲的審查人與聲請人,前者更為重要,以實踐憲法生活化。同時亦必須加強釋憲程序的公開化與禁止法官加入政黨,以求完善地制衡行政與立法二權,確保人民權利與自由。(本文寫於釋字第三七一號與五七二號解釋及法官法草案擬定前,併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