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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三號—經濟部以函令就依法撤銷、註銷或期滿自然消滅之煤礦礦業權,暫予保留不開放人民申請,係屬準則性釋示,不違憲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經濟部或省(直轄市)主管機關,認為礦業申請地有妨害公益或無經營之價值時,得不予核准;經濟部為探勘礦產調整礦區或調節產銷時,得指定某區域內之礦,停止接受申請,礦業法第三十四條有明文規定,是對於探採礦產之申請,主管機關本有准駁之裁量權。經濟部六十一年八月四日經(六一)礦字第二一五一六號令稱:今後凡被撤銷或註銷礦業權之煤礦,除有特殊原因,可予單獨開放人民申領者,一律應予暫行保留,以備有礦利關係之鄰接礦區調整增區促使擴大規模,趨於合理化經營,而增加保安之管理等語;復於七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經(七五)礦字第三五九六號函,就礦種中包含煤礦者,一併暫予保留,不開放人民申請一事,重申前令,均係中央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對下級主管機關就台灣地區煤礦之探採所為之準則性釋示,與憲法尚無牴觸。"
起訖頁 109-110
關鍵詞 煤礦礦業權違憲準則性釋示法規命令行政處分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508 (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從行政法之觀點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機能
該期刊-下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八四號—檢肅流氓條例第六、七、十二、廿一條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同法第五條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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