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契約債務法律關係之歐盟統一國際私法,簡稱為羅馬第二規則,在歷經長期潛伏與短暫衝刺後,終於在 2007年中誕生。羅馬第二規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共有三條文,主要在確定該規則之具體適用範圍。其第二章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選法規定,立法者主要採結果造成地法為原則,並輔以當事人共同慣居地法與最重要牽連關係之例外,並對特殊侵權行為類型,如商品製造責任、不正競爭責任、環境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侵害以及因工作抗爭行為所引起之損害賠償為特別的選法規定。緊接著是規定侵權行為以外之其他非契約債務關係之第三章規定,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以及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其中事實發生地法並非最居優先地位之唯一選擇。再來是由單一自由選法規定所組成之第四章,其不僅賦予當事人選擇準據法之自由,並有排除客觀選法規定之效力。第五章則為法院選法運作之一般規則,除了對準據法之適用範圍為詳細規定外,更包括法院地之強行法規與行為地之安全規則之考量規定,以及對保險人之直接訴權、連帶責任之補償請求與法定代位求償之準據法選法規定,最後是行為方式與舉證責任準據法之選擇。第六章則屬國際私法總則編之其他規定,諸如何謂慣居地之解釋、反致、一國數法與公序良俗之一般規定,以及與其他歐盟法制或國際公約之相互關係規定。最後是第七章,乃關於羅馬第二規則最終審查與適用施行相關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