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通訊監察對於人民隱私的侵害極為強烈及廣泛,又係以秘密方式進行,是故,最小侵害原則為通訊監察法制中的重要程序規範。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更是明確指出,此一原則屬於通訊監察執行時所應遵守的憲法誡命。在判斷通訊監察是否合於最小侵害的要求時,應綜合個案中的具體情狀,從客觀面審查執行官員是否已盡到善意合理的努力,以最小化對於與本案無關聯之通訊的侵害。違反最小侵害原則時,應有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如此方能確保執法機關會嚴守相關程序規範。就執行面來說,執法官員可採間續性監察的方式,以減少對於監察對象及無辜第三人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