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科技的進步,人們在商業及日常生活中有飛躍的發展及進步,大量使用電腦設備包括硬體及軟體來改善在商業上的交易便利及交易速度。交易速度的提升及不斷更新的電腦設備,使現代人更依賴電腦設備來處理商業及日常生活事務。大量使用的結果,電腦公司與客戶間因使用電腦或參加會員而發生糾紛時,如何排解處理,特別是英美國家電腦公司與客戶之間因會員使用電腦公司軟體而發生糾紛時,雙方之間在成為會員或購買軟體等行為而成立契約關係,這一契約關係之成立以何種法律原則來處理?英美契約法在雙方當事人成立買賣契約時所揭示的契約構成要件在電腦軟體、硬體及電腦公司與會員之間是否仍是依據英美契約法的原理原則來處理?乃本文之研究目標,現就1996年至2006年間,有關電腦公司與消費者,因使用電腦公司軟體或參加msn會員而發生的糾紛,以及糾紛之如何以契約法上之原理原則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