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家長權以訓誡教令權、家庭財産支配權、主婚權為其主要內容,凸顯了家長對子女在人身和財産上的絕對控制。清末民初,立法者嘗試在“民律草案”中引入大陸法系的親權制度,民初大理院亦在司法實踐中極力將固有家長權制度與西方親權法理加以糅合。嗣後,隨著《中華民國民法》的頒布實施,以歐日親權制度為範本,以保護教養子女為核心內容的親權制度得以最終確立。中國傳統家長權到近代親權的現代化衍變,主要體現出以下特點:其一,性質上由一種權力嬗蛻為權利和義務的結合體;其二,內容上由以訓誡教令為核心易為以保護教養為核心;其三,主體上由尊男卑女漸進至男女平等;其四,行使對象由一家所有子女縮减至未成年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