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刑事出罪程序,暫緩判決程序在普通法系國家有著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雙重淵源,制定法規制下的暫緩判決程序不存在消解立法權、侵害被告人快速審判權、違背審判權消極屬性等問題。作為法律規制下的“暫緩式”審判出罪程序,暫緩判決程序能夠平衡實體法犯罪圈擴張所帶來的社會公共利益損害,是構築刑事一體化視角下“實體入罪、程序出罪”立法格局的理性選擇。暫緩判決程序符合我國法院“能動司法”和“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力運行規律,且有本土化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支撑。現階段,應重啓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暫緩判決改革試驗,探索以暫緩判決解決企業合規出罪問題和醉駕犯罪存廢之爭,構建以暫緩判決程序解決中國問題的基本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