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律師還應否作無罪辯護?對此存在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這一問題的回答不僅關係到律師辯護權的正確行使,也關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制度完善。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性質及理論定位出發,基於律師“忠誠義務”、認罪認罰中實質參與及實際訴訟後果的考量,在應然的制度設計上,原則上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應不再作無罪辯護,但有違案件真實性、協商性與公正性的情形除外;且律師作無罪辯護後即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既是訴訟合意契約性的內部要求,亦是有效辯護的必然選擇。律師應及時發現無罪的情形,充分與辦案機關溝通,選擇最有利於被告人的辯護策略;與此相適應,强化法官的司法審查亦至關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