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算法歧視消費者司法案例的實證分析,可以發現:現行法律規定中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確認算法責任承擔者上存在結構性失位問題,由此導致相關規定不能成為規制算法歧視消費者的有效工具;消費者對於算法歧視的舉證能力不足和法律規範的認知程度低下導致維權期望普遍落空;作為裁判者的法院在理解與適用法律上存在的不合理性也傳導至算法歧視消費者的規制效果上。構建算法歧視消費者的責任認定框架,應區分算法歧視消費者的具體場景,在算法的人為干預場景中堅持過錯推定原則立場,在算法自動化決策場景中提倡無過錯責任原則,區分標準要素中因果關係的成立關係與範圍關係。同時,加强對算法服務經營者的引導管理,提升算法歧視消費者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