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體說”作為《民法典》第75條的解釋論基礎存在一定不足。作為限制受信人行為以及保障受益人利益的信義義務,契合《民法典》第75條的規範目的、規範構造與規範效果,可作為《民法典》第75條的解釋論基礎。《民法典》規範體系下,設立人信義義務通過設立人的職責予以表達。設立人對法人、其他設立人以及合同相對人負有不同程度的信義義務。設立人因違反信義義務所得利益,可視為法人或其他設立人的損害,適用侵權責任的路徑實現獲利返還。《民法典》第75條在貫徹設立人信義義務理論的基礎上,採區分法律後果承受與民事責任承擔的規範邏輯:第1款明確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的最終承受者是法人或全體設立人;第2款在堅持第1款價值取向的基礎上,以“自己名義”“民事責任”為要件賦予第三人選擇民事責任承擔者的權利。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未成立法人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法人成立後,設立人基於信義義務對第三人仍負有法人如約履行合同的“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