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決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監護制度適應了人口老齡化社會發展的需求,監護人責任的構成應以監護制度規範內容為解釋前提。《民法典》第1188條的規範內容主要解決了責任主體的問題,沒有明確監護人責任的全部構成條件。監護人是因為違反法定監督義務構成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而非對行為危險後果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的“監護職責”和《民法典》第34條規定的“監護職責”並不一致,不是保護監護人目的的職責而是因監護相關身份關係存在的法定監督義務,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成年人的監護人因為選任類型的不同,法定監督義務的內容也有所區別,在成年意定監護的情况下,除非監護協議約定監護人需要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管束,否則並不負擔法定監督義務。將《民法典》第1188條第2款解釋為公平分擔損失的條款,考慮在被侵權人、被監護人(行為人)、監護人之間進行利益衡量,讓被監護人的財産成為分擔損害後果的一種選項,而監護人作為補充承擔也是一種公平分擔損失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