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誘導未成年人進行特定行為或養成特定的思維方式,一定程度上扮演“算法監護”的角色,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但監護人既沒有意識與能力對抗算法,也可能會過度侵犯未成年人的發展權,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更容易受到算法的不利影響。法秩序應直接規範算法設計與算法應用,不但應要求算法使用人運用輕推技術與適齡設計引導未成年人積極行使權利,還應直接禁止商業性數字畫像算法對未成年人的應用。列舉式的規則設計具有滯後性,通過規範平台這一算法應用的數字生態系統,能夠避免掛一漏萬。從避風港原則到守門人規則的轉變,表明超大型平台應承擔更為積極的義務,盡最大努力規範平台內算法活動,從而實現對未成年人網絡利益的全面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