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自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正式入法已屆十年。期間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和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持續受到關注,不斷豐富發展,但在制度設計和實務運作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惑,影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和完善。本文著重從制度層面圍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探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價值應由重視實質真實發現、防止認定事實錯誤,轉向强調程序正義價值,突出程序制裁功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對象針對的是偵查人員違法取證情形,保障的是證據的合法性,而不應與保障證據真實性的證據審查、認定、採納的規則混為一談;在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方面應尊重被訊問人意志自治,並最終確立自願供述規則,而無須糾纏於非法取證的表現形式;將非法證據排除貫穿於刑事訴訟各階段的現行做法既不符合訴訟規律,也不切合司法實際;我國排除非法證據制度的完善要著力構建以憲法為統領、以權益保護為核心的排除非法證據規則體系,並建立健全保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效實施的源頭規則和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