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中確立的“監察機關調查為主、其他機關協助”的“互涉”案件管轄原則,容易導致監察機關管轄權擴大化,壓縮了本應由刑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案件範圍,將“其他機關予以協助”作了過於寬泛的理解,甚至異化為管轄不規範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調查對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應該確立以“主罪為主、次罪為輔”的“互涉”案件管轄原則,賦予律師適度參與監察調查程序的權利,規範“其他機關予以協助”的法定事項,防止其成為兜底“互涉”案件管轄不規範的理由,賦予被調查對象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轄異議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