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財物是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財産,而財産性利益是不能通過物理手段進行管理的利益。這一差別對財産性利益的界定有重要影響。利益轉移罪有兩個基本要素:財産損失和財産轉移。與之對應,刑法對財産性利益的保護應以財産價值性和轉移可能性為限。首先,財産價值性的判斷要素包括經濟性和合法性。其中,財産性利益的經濟性包括交易的獨立性和非人格性。合法性的約束力只及於物權性利益以外的利益。其次,轉移可能性的判斷要素包括既存性和單向性。既存性的判斷不僅要考慮積極的利益,還要考慮消極的利益。對單向性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區分利益及其對價;區分利益稱謂與利益實體;區分利益的保護必要性與利益的轉移。根據這些標準,債權債務關係、繼承權、虛擬財産、欠條表徵的利益、有償勞務等財産性利益在刑法中的定位得以合理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