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居於財産犯罪相關問題研究的首位。傳統以行為人的行為手段、行為對象等為區分標準的觀點,不能妥當解决兩者的區分問題。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産,致使財産發生損失的處分行為,不僅是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教義學基礎,也是區分的唯一標準。處分意識、處分的自願性和即時性為正確區分這兩種罪名提供了具體路徑。其中處分意識既是核心要素,又是區分的第一步;任何有意識地發生並直接導致經濟損失的自願行為、容忍或疏忽都應被理解為因欺詐而獲得財産的情况下對財産的處分。處分的自願性可作為進一步的區分標準,在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扣押案件中尤其應注意這一點。處分的即時性是指被害人的財産不需要行為人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就會立刻减少。行為人在被害人沒有自我損害的情况下,必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才能造成財産損失的,不能定性為詐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