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護盤式回購中潜伏著道德風險。公開披露的股份回購方案為要約邀請,是公司决議與信息披露文件,接受民法、公司法與證券法三重規制。公司推出回購方案時要恪守“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要求,量力而行、適度承諾。公司違反要約邀請規則、濫用要約邀請自由時,對善意信賴方案的公眾股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董監高參與審議决定方案時若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要對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方案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公司及其他責任人對受害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交易所和監管者不得强制公司回購股份。基於對公司生存權發展權的尊重,應例外允許公司因正當理由而終止、中止、變更或順延回購方案。為防範投資風險,公眾股東應警惕方案落實的不確定性。建議《公司法》和《證券法》聯動修改,建立公司、控制股東、實控人與董監高的差異化義務與責任體系,確認獨立董事有限責任原則,引入折中的理性人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