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的反射效力,反映的是生效判决能夠改變與爭訟法律關係存在關聯的案外人的權利狀態,亦即案外人權利被生效判决改變、波及或影響的法律效果。對於判决反射現象,實體法與訴訟法僅憑各自一己之力都無法解决問題,前者無法回答生效民事判决緣何對案外人法律地位和行為産生影響;後者則囿於訴訟程序和判决結果的相對性約束,無力提供民事判决擴張於案外人的正當依據。判决反射效力理論能夠彌合實體法與程序法間的間隙,統一實體法秩序和程序安定兩個目標,因此獨立於既判力並構成民事判决效力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性質上,判决反射效力僅為外部性和附隨性效力;在依據上,實體法有關第三人特殊地位的規定,例如對外追償權、代位訴訟、租賃物轉租、公司訴訟等規範均系判决反射效力的實體法依據,但有必要加以限縮解釋;在司法層面,判决反射效力作為“程序補丁”雖能平衡法律秩序與裁判統一關係,但在程序救濟上須以事前程序保障為優先,嚴格限制事後救濟。 |